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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0萬!紅花崗發(fā)布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


  全文如下


  遵義市紅花崗區(qū)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

  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qū)關于加強禁毒工作的決策部署,廣泛發(fā)動社會力量參與禁毒人民戰(zhàn)爭,鼓勵人民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減少毒品社會危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貴州省禁毒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有檢舉揭發(fā)毒品違法犯罪的義務,有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毒品違法犯罪,是指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給予治安處罰或者決定戒毒相關措施的涉及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通過書面材料、電話、來訪或者其他形式,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不包含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以及在其他公務活動中發(fā)現(xiàn)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來電、來信、來訪、短信、互聯(lián)網(wǎng)等渠道向公安機關舉報。為便于查證和獎勵,鼓勵實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匿名舉報無法核實真實身份或者無法聯(lián)系舉報人的,不列入獎勵范圍。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等。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種子也列入舉報獎勵范圍。

  第七條  成立遵義市紅花崗區(qū)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舉報中心(以下稱舉報中心),舉報中心設在遵義市紅花崗區(qū)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遵義市公安局紅花崗分局)。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對毒品違法犯罪案件及逃犯線索的舉報;

  (二)負責對本中心受理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及逃犯線索的登記、分配、管理、督辦、回復、統(tǒng)計上報工作;

  (三)對查證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督辦;

  (四)對舉報案件線索在查破案中的作用組織評估,提出獎勵意見。

  第八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線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列涉及毒品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所列涉及毒品的違法行為,以及與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有關的信息。

  第九條 舉報下列違法犯罪活動屬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吸毒;

  (二)販毒;

  (三)非法販賣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四)非法販賣國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學物品;

  (五)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六)制造、加工毒品或者制毒物品的工廠(窩點);

  (七)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線索。

  第十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的,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進行舉報:

  (一)電話舉報,舉報電話:0851-28422980或者110;

  (二)直接到舉報中心當面舉報,或者到遵義市公安局紅花崗分局禁毒部門、各派出所和有關案件辦理大隊等部門舉報;

  (三)信件或其他有效舉報方式舉報。

  第十一條 舉報中心應有值班人員負責24小時接受舉報,公布的電話保持暢通,對舉報線索隨時受理。接受當面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熱情認真、耐心細致接待。

  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接受舉報時,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舉報內容,并將自己的警號或者姓名告知舉報人,以便舉報人對查證情況、領獎事項的咨詢。

  第十三條 舉報中心以外的其他部門和民警,對公民的舉報都應當受理,并及時提告舉報中心。

  第十四條 舉報中心對所受理的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的,實行首受負責制,如實填寫《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受理表》,經(jīng)遵義市公安局紅花崗分局分管領導批準(電話或書面請示),及時轉交有關辦案部門開展查證工作,并將查證結果盡快向舉報人反饋。

  第十五條 所受理的舉報線索,經(jīng)審查不屬于遵義市公安局紅花崗分局受理范圍的,舉報中心應及時轉相關部門,轉出后要及時回告舉報人,并說明轉往地和單位。

  第十六條 辦案部門接到交辦要求查證的舉報線索,要立即安排專人進行查證。查證工作需要其他部門協(xié)助的,涉及公安機關的其他部門要積極協(xié)助,不得推諉。

  第十七條  舉報線索應具備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時間、地點、人員、事件、物品等基本要素中的三個以上要素,不能提供違法犯罪活動要素,僅為懷疑、推測性舉報不適用本獎勵辦法。

  第十八條  檢舉揭發(fā)公安機關或有關監(jiān)管職能部門尚未發(fā)現(xiàn)或掌握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的,根據(jù)舉報信息的詳實準確程度和查獲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及影響程度,分別按照以下標準進行一次獎勵:

  (一)舉報吸毒、毒駕或者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順線查獲并治安處罰1名吸毒人員的獎勵1000元(人民幣,下同),其中依法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獎勵3000元。

  (二)舉報聚眾吸食毒品人員的。查獲3名以上不滿5名的,獎勵5000元;查獲5名以上不滿10名的,獎勵1萬元;查獲10名以上的,獎勵2萬元。

  (三)舉報制造、走私、販賣、運輸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搖頭丸、氯胺酮、鴉片、大麻、嗎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繳獲量以海洛因數(shù)量為基準,其他毒品按通行公式換算,以檢測鑒定為準)的,根據(jù)繳獲毒品量進行獎勵:

  1. 50克以下,每案獎勵5000元至1萬元;

  2. 50克以上500克以下,每案獎勵1萬元至2萬元;

  3. 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每案獎勵2萬元至4萬元;

  4. 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每案獎勵4萬元至15萬元;

  5. 10千克以上,每案獎勵15萬元至最高獎勵30萬元。

  (四)舉報走私、非法買賣、生產、運輸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繳獲量以麻黃堿數(shù)量為基準,其他按通行公式換算,以檢測鑒定為準)的,根據(jù)獲量進行獎勵:

  1.繳獲第一類管制品種,繳獲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獎勵3000元至4000元;繳獲量在5千克以上的,每案獎勵4000元至3萬元。

  2.繳獲第二類管制品種,繳獲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獎勵2000元至3000元;繳獲量在200千克以上的,每案獎勵3000元至2萬元。

  3.繳獲第三類管制品種,繳獲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獎勵1000元至2000元;繳獲量在400千克以上的,每案獎勵2000元至1萬元。

  (五)舉報制毒工廠(窩點)的。每查處一家,根據(jù)抓獲犯罪嫌疑人數(shù)、繳獲毒品及制毒前體、配劑數(shù)量等情況,獎勵4萬元至20萬元。

  (六)舉報制毒物品、制毒設備等其他制毒線索破獲制毒案件的,根據(jù)抓獲犯罪嫌疑人數(shù)、繳獲制毒物品、設備等情況,獎勵1萬元至10萬元。

  (七)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販賣罌粟殼的,根據(jù)鏟除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和繳獲罌粟殼數(shù)量進行獎勵:

  1.鏟除罌粟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獎勵1000元至2000元;鏟除罌粟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獎勵2000元至1萬元。

  2.舉報非法販賣罌粟殼。繳獲量在50千克以下的,每案獎勵500元至5000元;繳獲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獎勵5000元至1萬元。

  (八)提供線索抓獲網(wǎng)上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每名獎勵1000元;提供線索經(jīng)查證抓獲懸賞通緝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懸賞金額兌現(xiàn)獎勵。

  (九)舉報其他涉毒違法活動或線索的。根據(jù)查證情況在上述獎勵幅度內視情進行獎勵。

  (十)同一舉報線索經(jīng)過查證后涉及不同獎勵標準的,按照最高標準予以獎勵。

  (十一)上述獎勵如果未達到國家、省、市相關舉報獎勵辦法規(guī)定的獎勵標準,按照上級標準執(zhí)行。

  第十九條  舉報多條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按照獎勵標準累計發(fā)放獎勵資金;同一線索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毒品犯罪確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舉報人應如實反映所知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線索情況,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機關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各辦案部門對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情況經(jīng)查證屬實或破案,認定符合獎勵辦法的,在5個工作日內填報《紅花崗區(qū)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情況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并注明有關事項,報分局禁毒部門審核后再按財務審批程序申領,在1個月內向舉報人頒發(fā)獎金。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憑舉報人和代領人有效身份證及委托手續(xù)領?。灰部商峁┍救嘶蚱湮腥说拈_戶銀行帳號,由公安機關將獎金劃入指定帳號。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物建的耳目、特情提供情況和線索的獎勵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具體程序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的發(fā)放由區(qū)禁毒委員會辦公室(遵義市公安局紅花崗分局)負責,獎勵資金由區(qū)財政承擔,列入?yún)^(qū)級禁毒經(jīng)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  設立專項獎勵資金,嚴肅財經(jīng)紀律,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fā)放的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jiān)管。發(fā)現(xiàn)違規(guī)違法發(fā)放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舉報中心、查證部門及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舉報人的安全。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者被舉報人。非經(jīng)舉報人同意,嚴禁在查證、偵查、宣傳、獎勵過程中泄密、公開舉報人情況。對故意或疏忽造成舉報人情況泄漏,給舉報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情況或線索,通過他人以舉報的方式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獲取獎勵,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舉報材料沒有認真核實來源致使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給予獎勵的;

  (二)偽造舉報材料,伙同或幫助他人冒領獎勵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五)利用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毒品違法犯罪情況或線索,通過他人舉報的方式騙取獎勵的。

  第二十九條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毒品違法犯罪事實,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員揭發(fā)他人毒品違法犯罪事實或者提供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根據(jù)《貴州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相關規(guī)定,對可能遭受報復的公民,根據(jù)其申請,公安機關應高度重視,視情對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確保其人身財產安全。對實施報復的,公安、檢察、審判機關依法嚴厲打擊。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以上”包括本數(shù)。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qū)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紅花崗區(qū)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來源 貴州禁毒
  編輯 吳春生
  編審 楊韜